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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海镇人民政府关于开征污水处理费的通告
为减少污染物排放量,改善环境质量,规范污水排放处理,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根据《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江经济开发区、安海镇、东石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文[2008]165号)精神,结合我镇的实际,经研究决定,在本镇范围内征收污水处理费,特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镇范围内排放污水、废水的用户(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居民等)均征收污水处理费。
二、征收标准和用途。
1.标准:污水处理费按月收取,以实际用水量为基数,按1.2元/吨的标准收取,其中,企业收取1.2元/吨;使用自来水的居(村)民,抄表到户的(原水价2.30元/吨),个人收取0.8元/吨,市财政每吨补助0.4元;抄总表到村的(原水价3.00元/吨),个人收取0.4元/吨,市、镇财政每吨各补助0.4元。
自来水用户的污水处理费委托泉州安平供水公司代征。
2.用途:污水处理费统一缴入市财政局设立的污水处理费专户,专项用于管道建设、维护管理和污水处理费的支付。
三、开征时间。
分阶段实施:
1.污水管网所覆盖的可幕、丙厝制革集控区,桥头、庄头工业区的企业,污水处理费从2008年8月1日起征收。
2.辖区范围内自来水用户,污水处理费从2009年4月1日起征收。
3.使用自备水井或原水的企业,污水处理费征收时间另行确定。
安海镇人民政府
二00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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