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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用水须知

为维护供水管网安全,保障良好的供水管理秩序,根据《城市供水条例》、《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定立以下条款,告知用户,请共同遵守:

1、凡新装、改装、增容、水表迁移及过户和报停的用户应持有效证件到我公司办理有关手续,缴交相关费用 。新装的用户和增容的用户还需与供水公司签订《供水合同》。

2、 自来水采用水表计量,水表装于户外,并加装水表箱。用户应保管完好,如人为损坏、遗失或自然损坏应及时报公司派员处理,其维修及一切费用由用户负责。

3、 自来水就是商品,任何人不得无表取水。自来水也不得转供他人。每户只装一只水表,水表只限公司有权进行装、拆、移、换、修、检、拆封铅封,用户不得违反。如有违反者作违章用水惩处。

4、 为使水表计量准确,公司可随时换回水表,进行校验。用户对水表计数发生疑问时,可向公司预缴水表校验费,并要求到有关计量部门进行校验。校验结果,发现误差超过3%,则应按校验结果更正水费(但只限该月计算)并退回校验费;如误差不超过3%,用户仍按原水量缴纳水费,不退还水表校验费。在校验期间,仍须按时缴纳水费。

5、 用户因故不需用水,应到公司办理报停手续,并缴付相关费用。公司派员给予拆表封堵,每次报停期限最长为6个月,报停期限终止或用户需提前用水,也应到公司办理复装手续。用户未办理复装手续而擅自用水的,将以违章用水处理。用户应在接到违章处理通知书的7天内到公司办理手续,逾期未办理手续的或已超过报停期限再次办理报停,按自动销户处理。

6、 公司每月于规定时间派员抄表,用户应自觉于每月1日至10日前缴交上月水费,采用水费代扣的用户也需在每月10日前到公司指定水费代扣的银行存款,逾期将按应交水费额每天加收千分之一的违约金。逾期2个月不缴水费的则给予切管停水处理,用户要求恢复用水时,除追回欠款外,要重新办理水表和管道复装手续,费用由用户负责。

7、 产权划分及管道设备投资:用户与公司的产权划分一般以水表为界。水表以外管道及附属设备产权属公司,水表以内管道及附属设备的产权属用户。双方各自维护管理自己的产权部分,并承担各自的维护费。凡因用户需要并由用户专用的管道及附属设备投资费用则由用户承担。

8、 所有消防栓除消防部门及公司工作人员执行任务使用外,任何人不得擅自启用,申请消防开口的用户,除发生火警外,也不得从消防开口处取水(经向公司申请办理手续用于消防演练的除外)。发生火警时,启用消防栓用水应同时通知公司,以便调整水压。公共消防栓四周半径1米内不得堆放物品、沙石、水泥及停放车辆,以保证火警时顺利使用,否则后果由违者负责。

9、 公司的服务电话:85789020(报修报装)、85722220(水费咨询)、13960256622(举报违章和投诉)。

10、 本须知未尽事宜及今后若有修改概按《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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